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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烹饪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烹饪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的缴纳:

  1、 新入会的会员入会申请通过批准后,即按通知缴纳本届会费,并按程序完成新会员身份注册。

  2、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缴纳本年度会费 。届中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副监事长应于增补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增补结果所对应的会费标准缴纳或补齐会费;

  3、 普通会员在本会换届后 3 个月之内缴纳当届会费,并完成会员身份再注册。

  第五条 会费标准

  1、会员:团体会员单位每年1200元,个人会员每届500元;

  2、理事和监事:每年2000元;

  3、副会长;每年3000元

  4、负责人:会长:每年10000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每年6000元;

  注:多重身份的会员以会费最高等级标准缴纳。

  第六条 会费由本会会员管理责任部门收取,财务部门管理,并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会员逾期一年未缴纳会费,本会提出警告,并限期缴纳会费。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定期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其担任的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和副会长等职务按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予以免除。

  第八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退出本会,其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会费的使用:

  1、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3、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的支出。

  4. 本会内部刊物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5. 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办公室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 2021年2月1日召开的新疆烹饪协会第六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