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港东食品有限公司联系方式:王翠谨(136 3996 0668)
专用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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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厨艺,来自好食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烹饪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烹饪协会”。英文“Xinjiang Cuisine Association ,”缩写(XCA)。简称为“新疆烹协”。
第二条 新疆烹饪协会是由全疆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饮服务、饮食文化实践、餐饮行业教育、烹饪理论与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发展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等自愿结成的全疆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规范治理、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弘扬中华饮食文化,传承传统烹饪技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繁荣现代餐饮市场,倡导企业诚信自律,促进新疆餐饮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律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科学技术指导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机关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288号新疆商业人才培训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办公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路线及法律法规,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问题及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和参谋作用。
(二)就有关新疆餐饮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鼓励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建立中央厨房和建立原材料集中采购制度,并创造条件建立各种方式的采购联盟和质量溯源机制,主动接受相关食品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餐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五)负责餐饮行业争创名店、名师、名菜名点、名小吃活动的组织、认定和推荐工作,为企业创品牌,促效益服务。
(六)研究总结餐饮企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在业内进行交流和推广。
(七)开展烹饪理论与烹饪技术文化研究,提高烹饪技术水平。
(八)开展全疆性的餐饮培训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与参加区内外烹饪比赛,提高新疆烹饪技术水平,扩大新疆餐饮业在全国的影响,促进企业间的交流和联合。
(九)组织技术与管理培训,提高新疆烹饪技术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工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十一)开展区内外烹饪技术、餐饮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把新疆烹饪技术、餐饮文化和技术介绍到兄弟省市,把兄弟省市先进的烹饪技术与管理经验引入新疆。
(十二)开展餐饮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宴席改革,提倡科学用餐。
(十三) 推动餐饮行业特别是具有地方特色餐饮的发展,配合或承办相关产品和设备的展示、展销等活动,加速新疆餐饮行业的产业化、工业化、市场化进程。
(十四)开办实体,开展与餐饮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为新疆餐饮行业的结构化调整服务。
(十五)承办烹饪技术与业务咨询服务。
(十六)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餐饮行业的具体工作,开展有益于烹饪事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在全行业宣传和普及餐饮食品安全和膳食营养健康知识,倡导绿色经营和科学膳食。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及网络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爱党爱国有志献身烹饪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单位会员应该是与烹饪相关的生产、经营、培训、教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应该是中级以上(含中级)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师,或烹饪方面的研究、培训和教学、管理人员、美食家或热心从事烹饪科学理论的医师、营养师和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有关证明,其中:申请单位会员应提交有关资质证明,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身份证明及有关职业资质证明;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会员管理服务部审核,办理会员身份注册,并收取会费、颁发会员证并公示。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和业务培训;
(三)优先获得本会信息资料和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对发展烹饪事业提出建议;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将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触犯国家刑律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绐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本会予以公示,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名册实行会员注册制,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应按规定定期通过注册进行信息更新或确认,本会会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示。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专兼职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八)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二)决定终止事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届中可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1/2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因会长缺席或不能主持时,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临时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烹饪事业,热心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换届选举方案。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选举工作;
(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制定和修改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八)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不超过 23名,秘书长 1 名,监事长1 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办理离职手续。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由会长代表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备案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向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
(五)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由会长代表理事会聘任。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 事 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1 名, 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从非理事会员中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协会工作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并承担其后果责任。
(五)监督本会理事和工作人员依照本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本会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代表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新疆”等字样,并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主席、主任、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 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及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会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1年1月31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烹饪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烹饪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的缴纳:
1、 新入会的会员入会申请通过批准后,即按通知缴纳本届会费,并按程序完成新会员身份注册。
2、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缴纳本年度会费 。届中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副监事长应于增补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增补结果所对应的会费标准缴纳或补齐会费;
3、 普通会员在本会换届后 3 个月之内缴纳当届会费,并完成会员身份再注册。
第五条 会费标准
1、会员:团体会员单位每年1200元,个人会员每届500元;
2、理事和监事:每年2000元;
3、副会长;每年3000元
4、负责人:会长:每年10000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每年6000元;
注:多重身份的会员以会费最高等级标准缴纳。
第六条 会费由本会会员管理责任部门收取,财务部门管理,并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会员逾期一年未缴纳会费,本会提出警告,并限期缴纳会费。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定期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其担任的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和副会长等职务按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予以免除。
第八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退出本会,其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会费的使用:
1、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3、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的支出。
4. 本会内部刊物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5. 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办公室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 2021年1月31日召开的新疆烹饪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